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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落实补救措施按照谁落实谁上报的原则将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提交信息平台。

  (三)对政策外妊娠27周以上、有手术禁忌症,不宜落实补救措施的,由符合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经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协商后,按规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四)禁止现居住地违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禁止户籍地接回政策外怀孕对象后放纵其违法生育。

  第二十六条 “两非”行为查处。现居住地对持有效《生育证》且已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责任人进行孕情跟踪管理。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原因的妊娠消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立即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4小时内将此信息作为疑似“两非”信息录入客户端,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都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共同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征收主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可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通过前置协商确定一方为征收主体,另一方配合。泛珠三角区域跨省流动的,征收主体按照泛珠区域协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征收金额。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人均收入且低于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较高一方的4至6倍征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裁定,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裁定。协商内容如下: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生育情况和实际收入;

  2.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3.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

  4.双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出生上报、统计责任规定如下:

  1.跨省流入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上报。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期间(含临时离开)有生育的,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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