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省流出人口的出生,由户籍地上报并纳入统计;
3.省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须上报出生信息。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流入后生育的(包括怀孕或生育期间离开后又回来的),纳入流入地和户籍地统计(符合本条第4项规定的不纳入户籍地统计);省内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在任何一个流入地居住时间均不足半年的,纳入户籍地统计;流入前生育的,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⒋省内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上,从未回户籍地(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续计算)的流动人口出生,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的省内流动人口出生,户籍地没有上报的,现居住地录入的出生信息以通报的方式告知户籍地,经户籍地确认后写入全员人口信息库。漏报、错报、虚报、挪报流动人口出生的,以及一方上报出生,另一方为规避责任不确认或有意错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责任仲裁。在工作协同与互动过程中,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协调、裁定。由于调查取证等原因,导致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工作职责或有关口径难以界定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责任单位,对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指定责任单位。
第七章 动态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动态监管和层级督办制度。省、市、县三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要确定专人每天查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动态监控表单和督办信息提示,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问题。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按月输出信息引导单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层级督办包括系统监控督办和举报受理督办。
(一)系统监控督办是指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各地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后提示需要督办的工作。有下列逾期没有办理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提示督办:
1.户籍地对现居住地提交的《一孩生育证》办理核实请求逾期不核查和不回复的;
2.政策外妊娠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3.流入代建卡流出地逾期不处理的;
4.孕(环)情检查未到位的;
5.不及时接收、反馈跨省流动人口信息的。
(二)举报受理督办是指各地人口计生部门通过相关单位情况反映、群众举报获取信息进行的督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举报受理督办。
1.为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婚育证明、手术证明、孕检证明等,导致违法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