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动人口政策外妊娠服务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放纵违法生育的;
3.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执行协商前置规定,降低标准抢征,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4.为流动人口“两非”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在查处流动人口“两非”行为中不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强制返乡进行孕(环)情检查的;
6.流动人口出生漏报、错报、虚报、挪报的;
7.提交假孕检信息,导致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
举报受理督办按照“谁受理谁督办”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层级督办坚持逐级和不越级督办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逾期未完成工作进行督办;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逾期未督办或督办后仍然没有处理的工作进行督办;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级逾期未督办或督办后仍然没有处理的工作进行督办。县、市两级一般事项的督办期限均为5天,政策外妊娠处理的督办期限为24小时。县、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督办函后,要派人到现场督办。
第三十三条 层级督办的方式
(一)系统监控督办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向被督办单位发送电子督办函;
2.向被督办单位流动人口分管负责人和流动人口管理科(股、站)长发送手机短信。
(二)举报受理督办在系统功能没有完善前,通过纸质函件和电话方式进行督办。被督办单位必须及时函复。
第三十四条 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填写督办结果反馈表。督办单位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被督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办理期限、回复时间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在协同管理的过程中,建立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方可以将另一方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情况向双方共同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举报和举证。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对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流动轨迹倒查机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对其政策外妊娠期间的流动轨迹进行倒查,流动人口怀孕期间在流入地居住1个月以上且妊娠在14周以上的,追究流入地服务管理责任,有多个流入地的,追究多个流入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