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协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向本协会提出律师执业维权和保障要求的权利;
(五)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等信息资源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行业规范、规则,接受本协会管理和指导;
(三)组织律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律师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律师个人会费,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六)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八)承担本协会安排和分派的工作;
(九)团体会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协会提出执业保护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研讨和培训的权利;
(四)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和其他保障的权利;
(五)使用本协会提供的图书、资料、网络等信息资源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行业规范和准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加其他公益活动;
(五)按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和本协会的决定交纳会费,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六)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接受本协会的考核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本协会可视情节予以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