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含本数)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或成为非本协会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本协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协会重大事项;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五)制定、修改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本协会重大规章制度;
(六)推举或选举参加上级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或五分之一(含本数)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会议事项。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数应少于理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聘任本协会秘书长,并根据秘书长的提名,批准副秘书长人选;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拟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预算;
(四)讨论、制定一般性行业规则和协会规章制度;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协会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主任、副主任等负责人的聘任;
(六)向理事会提出增选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
(七)讨论、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和事项,安排重大活动;
(八)讨论、决定对本协会会员的奖励与惩戒;
(九)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会议事项。
第七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