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定秘书处工作部门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的其他工作人员;
(五)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六)具体安排本协会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和本协会资产的管理;
(七)组织实施上级律师协会委托或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八)安排办理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其他应由秘书长负责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相同。
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执业律师担任。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协会履行协会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可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
(一)维权委员会;
(二)纪律委员会;
(三)财务委员会;
(四)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
(五)教育委员会;
(六)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
(七)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
(八)宣传委员会;
(九)对外交流委员会;
(十)业务培训委员会;
(十一)文体与福利委员会;
(十二)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十三)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十四)老律师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可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常务理事会进行调整。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讨活动的专业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下列专业委员会:
(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三)行政法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