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
证券法专业委员会;
(五)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六)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七)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
(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九)破产法专业委员会;
(十)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十一)
建筑法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
(十二)环境资源法与
文物保护法专业委员会;
(十三)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十四)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常务理事会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章 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向西安市所属区、县派出工作机构,隶属于本协会。派出机构接受所属区、县司法局指导。派出机构人选由本协会与所属区、县司法局协商确定。任期与本届常务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协助本协会对所辖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二)协助本协会依法维护所辖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组织所辖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落实本协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四)协助本协会做好对所辖区、县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所辖区、县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讨工作;
(六)完成和执行本协会安排和布置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八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