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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四)金融、证券法专业委员会;
  (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六)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七)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
  (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九)破产法专业委员会;
  (十)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十一)建筑法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
  (十二)环境资源法与文物保护法专业委员会;
  (十三)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十四)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常务理事会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章 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向西安市所属区、县派出工作机构,隶属于本协会。派出机构接受所属区、县司法局指导。派出机构人选由本协会与所属区、县司法局协商确定。任期与本届常务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协助本协会对所辖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二)协助本协会依法维护所辖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组织所辖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落实本协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四)协助本协会做好对所辖区、县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所辖区、县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讨工作;
  (六)完成和执行本协会安排和布置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八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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