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有贡献或圆满完成本协会重点任务的;
(四)成功办理在国际、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
(五)取得显著的学术成果或专业成果的;
(六)长期从事律师工作,业绩明显,具有良好声誉的;
(七)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好评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其他应受行业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个人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章程在决定对会员奖励和处分时,还应当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经 费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财政补贴;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团体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直接向本协会交纳会费,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代收统一向本协会交纳。对截留、拖欠本协会会费的会员可给予惩戒,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五十六条 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本协会理事会根据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状况、律师人数、业务收入等因素确定。
第五十七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