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银行应在办理异地企业付汇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付汇地外汇局留存联,第一次付汇时报送)、核销单(第一联,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第二联)报送付汇地外汇局(见附图步骤⑦)。
4、银行应以企业为主体建立货到付款项下异地付汇台帐。银行应将企业分次付款累计金额控制在备案表的可付汇总金额内。
(三)付汇地外汇局
付汇地外汇局应通过人民银行快通内联网,及时将付汇情况表的电子版传输至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见附图步骤⑧),并留存纸质资料。
(四)付汇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1、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异地付汇备案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无误后,向企业签发注明“可多次付汇”字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见附图步骤②)。其中,备案表金额为企业的可付汇总金额,有效期为30天,付汇日期为企业第一笔付汇日期;如有多份进口合同,应逐一列明进口合同号。
2、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注意接收付汇地外汇局发送的付汇情况表的电子版信息,并与相关备案表及企业报送的纸质付汇情况表进行核对,统计相关付汇数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跟踪处理。
3、外汇局办理企业异地付汇核销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供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付汇情况表及核销单,同时核对相关付汇统计数据(企业分次付款累计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备案表可付汇总金额)。审核核对无误后,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留存第一联,退回第二联给企业留存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进口付汇核销系统(见附图步骤⑩)。
二、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相关外汇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付汇企业和付汇银行的管理,指导督促其按本操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异地付汇和到货核销手续。
(二)付汇地外汇局应加强对付汇银行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定期对异地企业本地付汇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好相关预警监测工作。如发现企业和银行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跟踪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相关外汇局。
(三)付汇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异地付汇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如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不得向其签发可多次付汇的(货到付款项下)备案表,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