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台广告节(栏)目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台广告节(栏)目管理的通知
(苏文社字〔2010〕4号)


各市文广新局,市广电总台,太仓、常熟广电总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总局61号令),认真执行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根据省广电局有关要求及我市2010年度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广播电视广告“重点监管期”监听监看工作情况,特别是加强对广播电台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健康资讯类节目(广告)的管理,根据广电总局61号令第八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立即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总局61号令和总局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文件的宣讲力度,各广播电台广告管理和经营人员应深入理解、准确掌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
  二、各广播电台要进一步健全、落实广告播出工作流程和逐级审查制度,严格执行重播重审制度,重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健康资讯等广告的证明材料的审查。严禁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至的广告。不得播出审批许可过期的广告。
  三、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健康资讯类广告中严禁播出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
  四、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健康资讯类节目或广告中需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各广播电台应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严禁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各广播电台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对在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健康资讯类节(栏)目或广告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节(栏)目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此类广告立即停播,对群众反响强烈的进行修整,切实减少此类广告的播出密度和播放次数。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广播电台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健康资讯类节(栏)目或广告的监管力度,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