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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 (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奶牛、肉牛50头以上,肉羊栏200只以上,马、驼50匹、峰以上,驴100头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兔5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常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15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肉羊1000只以上,驼150峰以上,驴3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20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六条 饲养管理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关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饲养管理制度健全。
  (三)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同一圈舍饲养的猪禽实行全进全出。
  第七条 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第八条 卫生防疫
  (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设施设备或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申请备案,由兴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并核发畜禽养殖代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四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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