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多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高度重视烈士申报、审批和褒扬工作,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的革命精神,积极优待抚恤烈士遗属,烈士褒扬工作成效显著。但是,部分地区对《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精神的宣传力度不够,对烈士审批政策理解不深,对烈士遗属政策待遇落实不及时或不到位等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意义
革命烈士是中华儿女的优秀分子,是各民族的杰出代表,是国家诞生,民族解放,社会进步的脊梁。革命烈士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主体,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不竭动力。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是国家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站在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对历史和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认真宣传烈士英雄事迹,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激发各族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爱祖国、爱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美好家园的热情。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烈士申报、审批工作
申报、审批烈士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申报烈士条件和申报程序进行。
(一)牺牲事件发生后,当地民政部门和牺牲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调查了解牺牲人员及牺牲情节,搜集整理各种资料和相关证据,逐级上报。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或家属未提出批烈申请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宣传讲解国家有关政策,帮助他们提出申请。
(二)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或家属向牺牲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审查并提出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烈士条件的,要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正式申请,并附个人生平事迹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批烈申请后,转由地、州、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批烈条件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