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4月)。自治区制定并下发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区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及时下发2010年度全区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及影像资料。
(二)核查整改(4月至6月)。在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下发前,各地要对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和“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收到上述图斑数据及影像资料后,对“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进行核查,认真开展整改和查处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于6月20日前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报送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的督查。
(三)督查验收(7月)。各地在认真核查整改的基础上,于7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督查验收工作。自治区在7月中旬对各地州市及重点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对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的验收。
(四)约谈问责(8月至9月)。8月20日前,各地要向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自治区根据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结果、各地州市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以及2010年度全区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启动问责工作。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地州市、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工作,并报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