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责任制》、《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责任制》等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全市安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安监局陆续建立和完善了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一系列行政执法制度和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责任制》等35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三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四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考核标准,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务公开原则,将本单位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并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法制工作机构对局内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九条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法制工作机构及时将局内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局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局内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情况;
  (四)相关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五)评议考核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情况在局内通报。
  第六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局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评议考核中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评为局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和达标单位;连续2年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主管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二)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的;
  (三)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市安监局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略,全面加强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市安监局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
  市安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是市安监局各执法处室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机构。其法制工作机构是对各有关处室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机构。
  二、监督与检查办法
  1.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关制度。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实施。
  2.法制工作机构对全局各执法处室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应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使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坚持行政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将检查结果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全局通报。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制度。各执法处室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时参加学习,是否有记录。
  2.学习、贯彻国家、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及建立档案专柜。
  4.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任务、责任等项工作分解到位。
  5.各部门是否有政务公示板,是否便民、公开。
  6.局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四条 本制度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有错必究,严格审理违法案件。
  第五条 对违法执法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实施行政许可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违法收取费用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无法定依据进行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六)在检查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不使用法定罚款单据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九条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出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私分、占用、损坏、丢失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未按法定程序审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五)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第三章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划分与追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