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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11〕55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和陕政发[2010]3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采掘施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

  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核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采掘施工工作。经备案后的采掘施工队对承接项目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未提交采掘施工队备案申请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负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二、备案程序

  (一)备案材料由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矿山企业审查提交。

  (二)在中省属企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掘施工(包括采掘、爆破、运输)的单位须在省安监局备案。在其他企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掘施工(包括采掘、爆破、运输)的单位备案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确定。

  (三)中央在陕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登记抄送市、县安全监管局。省属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聘用采掘施工单位时,由矿山企业报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送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集团公司。

  (四)其他矿山所聘用的采掘施工单位备案办法由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参照此通知执行。

  三、备案材料

  (一)陕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掘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采掘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部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项目经理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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