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功能:主要实现井下人员安全撤离和有效避险功能。
3、基本技术要求:
避灾硐室、救生舱安放硐室应由矿山设计资质单位专门设计,由矿山专业安装施工队实施,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1)永久避灾硐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效净高不小于2.0米,有效净宽不小于2.0米,有效人均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硐室支护应符合GB16423-2006的相关规定。配备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正压氧气呼吸器;配备CO、CO2、O2监测仪器,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额定人员生存1周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配备一体式矿灯、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2)救生舱应符合以下要求:
救生舱防护时间不小于96小时;外部颜色应符合GB 2893的要求,标志符合GB 14161的要求;有效容积(包括过渡舱和生存舱),保证人均占有容积不小于1.0立方米,其中过渡舱净容积应不小于1.6立方米。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时遇险人员能从应急逃生口逃生。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和药品。
(3)临时避灾硐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临时避灾硐室可利用工作地点的临时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间的一段巷道临时修建。临时避难硐室口应设2层相距0.5~1.0米的遮断物,以保证硐室严密。临时避灾硐室应配备额定人员3天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紧急避险系统应根据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合理布置避险设施,完善安全通道。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支护良好的地方,前后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在井下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险硐室或救生舱,服务年限大于5年的中段至少设置一个永久避险硐室。避险硐室或救生舱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险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种类。(包括可容纳人数标识、人满后警示标志)。井巷中应有避险硐室或救生舱方位的明显标识。在井下通往避险硐室或救生舱的入口处,应设有“避险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避险硐室或救生舱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
(四)压风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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