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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11〕54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部署,认真实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实施整合。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要加强监管,严防以整合的名义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

  三、切实加强小采石场安全监管工作。从源头上强化对小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小采石场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对年采剥量50万吨以下小采石场,其穿孔、爆破、排险、铲装工艺每个环节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不得同时作业。严格小采石场的安全准入,小采石场开采设计一律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四、严格落实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领导下井带班的重要职责是排查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安全生产。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并按规定运行管理。在建和生产矿井放炮后,出渣作业前应由带班领导和安全员先行对工作面及巷道进行检测、排险,确定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停产矿井需进行排水、维修等井巷作业的,按生产矿井进行管理,复产前要制定方案,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复产。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在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的情况下运行,每次最多限乘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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