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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百名乡镇联系点”财政所(分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百名乡镇联系点”财政所(分局)工作的通知
(财农村〔2011〕447号)


各市财政局:

  省、市“百名乡镇联系点”工作制度建立以来,各地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帮助、指导乡镇财政所(分局)加强“四项建设”、开展规范化创建和资金监管试点等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工作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现对省、市“百名乡镇联系点”财政所(分局)进行部分调整(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突出工作重点。要全面掌握乡镇财政的基本情况,深入查找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四项建设”,特别是全面推动创建规范化乡镇财政所(分局)工作,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强化财政各项基础管理,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程。

  二、加强调查研究。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原则上每年到联系点不少于二次,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政策分析和信息反馈,帮助联系点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省市联络员指导、帮助、服务、协调的作用。

  三、确保制度落实。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联络员负责制,抓典型、促全面。各联系点乡镇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发挥典型带动效应,并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省、市农村局报送联系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主要工作情况表(见附件2),年终后五日内报送工作总结。同时,要主动与上级联系部门保持工作交流,及时反馈、报告有关情况。各市要将帮助、指导联系点开展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年终后十日内上报省厅农村局。省厅将组织对各联系点乡镇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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