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市)县卫生局、各单位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法纪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促使卫生系统广大从业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廉洁从业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要继续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案件, 以及违反政治纪律、财经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3.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对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4.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严格执行处方点评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阳光用药制度,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
5.要合理确定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逐步推行医院院长不直接分管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工作,但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涉及人、财、物的部门不得由一名班子成员同时管理。
6.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
7.对查处的行贿企业,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参加集中采购的资格,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夯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基础。
1.扎实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局关于《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扎实做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各项工作。建立完善市卫生局惩防体系目标台账。
2.切实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全面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凡主要领导调离或离职的必须进行审计。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执法调研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认真执行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前书面征求第一纪工委意见的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新任职的干部,要及时开展廉政谈话。进一步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对在权、钱、人、项目等重点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干部,要进行轮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