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申报国家节能减排试点城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对重大投资项目布局开展水资源利用论证,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向国家申报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加大对环境监测监控、塌陷地治理、林业生态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低碳交通运输和大型物流交通枢纽,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加快萍水河生态防洪工程、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景德镇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认真执行国家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各项政策,用足用好国家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在资源枯竭城市享受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政策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
(十三)着力加强金融支持。 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到资源枯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加大对接续替代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转型项目的信贷投放。
(十四)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发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债券,吸纳社会和民间资本用于城市转型和解决社会问题。支持重点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融资力度。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十五)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资源型城市政府要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准备金的监管。
(十六)依法依规确保用地。 指导重大转型项目科学选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七)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 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开展以采煤塌陷区为重点的土地复垦项目,连续5年安排的治理规模每年不低于1万亩。对符合划拨条件的采煤塌陷区职工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 继续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力度,支持国有地勘单位争取国家和社会资金,加强现有矿山深部找矿,加快对海内外接续资源基地的评价、勘探,增强资源枯竭城市资源保障能力。对省内新探明的煤炭、瓷土矿等资源,按市场运作方式,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相关重要企业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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