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其中勘察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工程勘察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对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合理测算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十条 程序性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