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当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需求合理分段进行送审。审查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成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含作业现场核查),审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者改正。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的每页图纸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