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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且修改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已作变更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机构要求,配合工程勘察现场核查工作;工程勘察企业派人全程协助审查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完善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立档案室,妥善归档保存施工图审查档案。施工图审查资料归档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对审查情况做好汇总工作,按季度填写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或者减轻勘察设计企业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项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诚信记录排序靠后的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审查费用低于规定收费幅度下限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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