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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在施工图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上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施工图审查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九)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及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不符合认定条件;

  (二)超出认定的范围进行审查;

  (三)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回避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问题;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出具审查报告;

  (九)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取费;

  (十)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图,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三)施工图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施工图内容已作重大设计变更,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

  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现以上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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