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从市、县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二)全省14个市及所属县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少于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七)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八)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应急度汛;
  (十)其他经同级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各级财政要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规划、勘测设计、专题研究、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