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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南劳社字〔2009〕18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做好“保民生、保就业、保稳定”工作,努力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确保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6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扩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补贴范围:南宁市(含六个县)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号)文件规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二)补贴条件:各类困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减员或少裁员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职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达20人以上或职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达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200人以上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指补贴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项;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县)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按单位缴费部分计算(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市级标准:每人340元/月,其中养老保险219元、失业保险21.9元、医疗保险93.6元、工伤保险5.5元。

  县级标准:各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当地标准确定。

  (二)岗位补贴:指企业参保的在岗职工,按照企业参保职工70%的比例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市级标准:按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70%,每人46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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