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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县级标准:按市失业金标准的80%,每人375元/月。

  以上两项补贴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一项,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2009年,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两项补贴标准如有变动则另行通知)

  三、申报补贴材料

  (一)困难企业认定材料:市、县困难企业提供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委、财政、国资委、国税、地税、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领导小组会审确认的《困难企业认定会审表》。

  (二)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代码、主导产品、企业用工状况等),企业参保情况(参保时间、人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申请补贴项目及理由以及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保证措施。

  (三)填报表格:企业须填报《困难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困难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样表附后)

  (四)开户银行资料: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开户银行全称、户名、帐号等。

  四、申报补贴程序

  (一)困难企业须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困难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困难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二)困难企业须持申报补贴的相关材料,向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三)申报补贴的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统一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拨付给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属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困难企业;各县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困难企业。

  (五)各困难企业获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后,应及时向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会计结算凭证。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切实把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为当前重大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协调配合,加快落实好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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