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尽快确定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过科学论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充分体现结果公开原则。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各地可参照现行的选择方式,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购)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安置中优先给予配租、配售。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的标准予以优先保障。

  (三)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补偿。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参照现行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四、积极稳妥,依法实施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