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季集中免疫。本着“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的原则,每年春季,按照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安排,开展春季集中免疫,从3月份开始到4月底结束。各地根据当地乡镇(街办)政府提供的犬只登记册情况,进行集中免疫注射。对免疫后的犬只发放免疫证,按镇、乡、村建立免疫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犬一档。在城区,依托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医院,设立狂犬病定点免疫点,采取定点或到社区设点免疫的方式开展免疫工作,对免疫的犬只进行登记造册并发放免疫合格证。
(二)日常定点免疫。春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对错过集中免疫期、新增适龄免疫犬只进行定点免疫。由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委托的动物医院建立免疫点,开展日常定点免疫。定点免疫点要将电话、地址向社会公布。实行定点免疫服务或电话预约上门免疫服务。
五、疫情监测和报告
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市农委制定的监测计划,开展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测到的阳性犬只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群和周边区域内的犬猫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和当地狂犬病发生和流行规律,提出风险评估方案,制订防范措施。
六、动物检疫
在运输或出售犬、猫前,畜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犬、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输或出售犬时,犬、猫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证和检疫合格证明。对未到免疫日龄(2月龄以下)的犬只,应标明种犬的免疫情况。犬、猫应从非疫区引进。引进后,应至少隔离观察30天,期间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七、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犬只免疫情况、免疫登记情况、疫情监测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八、疫情处置
当发生犬间狂犬病时,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迅速启动狂犬病防控应急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采取控制、扑杀、紧急免疫、消毒等综合性防控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