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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32号 2011年4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扶贫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全部得到有效扶持,确保扶贫开发目标的实现,2010年,自治区政府确定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赤峰市巴林右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开展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为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现增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动态进退。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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