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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一) 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原则。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涉及面较广,而我区农村牧区情况又千差万别,要做好先期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和试点旗县(市、区)所在盟市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试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项制度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试点各阶段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贫困状况、贫困成因及当地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四) 透明运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结合起来,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真正的贫困户得到扶持。
  (五) 符合条件,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识别出来,同时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六) 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的原则。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牧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3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在3个试点旗县工作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到其它57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的所有嘎查村。
  五、标准对象
  (一) 低保和扶贫标准。各试点旗县(市、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执行2009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扶贫标准,即农区年人均纯收入156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1800元以下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二) 低保和扶贫对象。低保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特别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牧区居民。扶贫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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