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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主要内容
  (一) 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嘎查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旗县(市、区)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的,报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政府以及旗县(市、区)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 政策的衔接。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因地方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相应地方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三) 管理的衔接。对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旗县(市、区)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自治区和试点旗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牧区五保、农村牧区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七、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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