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审批的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2. 登记造册。所有扶贫对象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有卡、嘎查村有册、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都有电子档案。
3. 信息录入。试点旗县(市、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将登记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信息分别录入各自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 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
1. 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试点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完善。
2. 召开总结会议。试点工作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总结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八、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自治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区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试点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从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成立由苏木乡镇长任组长,主管扶贫、民政的副苏木乡镇长为副组长,扶贫、民政专职干部、残联理事长为成员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宣传、识别对象的调查和审核、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和实施扶贫项目等。
(二) 安排工作经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有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分灶吃饭”的原则,通过项目和预算安排,切实解决试点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三) 加强督查考核。各有关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督查。自治区要在盟市和试点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纳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对试点工作完成好的旗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