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川经信冶建〔2011〕187号)
成都、乐山、眉山、内江、攀枝花、达州市、凉山州经信委: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国家工信部印发了《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函〔2011〕134号),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为搞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要严格按照以上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标准。
工信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请你们于2011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以便我们及时上报。
联系人: 省经信委冶金建材处 李社潮 杨家永
电 话:(028)86265719 (028)86265723
传 真:(028)86265725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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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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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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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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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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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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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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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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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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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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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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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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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认证
| ISO9001□ TS16949□ ISO14000□ OHSAS180001□ 其它□
| 银行信用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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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总人数: 人 其中(生产: 人 ,管理: 人,技术: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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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备
| 高炉容积
(m3)
| 台数
(台)
| 焦比(含小块焦)(kg/t)
| 工序能耗
(kgce/t)
| 吨铁新水消耗(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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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量
(万吨/年)
| 年度
类别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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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铁总量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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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铸造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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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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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 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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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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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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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
环保指标
| 高炉炉渣综合利用率: %,除尘灰利用率: %
废气、粉尘、废水、噪音等符合国家标准:是□ 否□(另附具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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