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局、成都市、攀枝花市农委:
今年是农业部确定的农药监管年。为了保障农药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农药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农业部和我厅下发的农药监管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监管活动,保证农药标签抽查合格率、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有较大提高,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四川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四川省农药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按照《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管责任制度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药监管工作。
(二)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农药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所辖县(市、区)农药质量抽查取样和跨县(市、区)农药案件的综合执法;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并在本辖区实施农药监督综合执法工作。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具体单位负责落实农药监管日常工作。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农药监管工作负总责,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把监管任务落实到人。
(五)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保证安排农药监管工作和抽检的经费。
二、抽检制度
(一)农药质量抽检
1、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
2、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情和农时不定期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
3、 农药质量抽检范围应包括市、县、乡(镇)级农药经销商,其中抽检乡(镇)级经销商的样品数不少总样品数的50%。
4、 农药质量抽检要以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违禁添加高毒农药成分、未标明有效成分和标明有效成分不足为检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