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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6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市容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燕山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为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政府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按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并完成的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 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入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所需费用由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

  第四条 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资金专用于市对区县政府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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