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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地区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制定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编制市级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

  2、 制定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

  3、 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对各区县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认定;

  4、 根据项目验收考核提出年度市级补助方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按照本规定落实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负责办理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本区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行相关资金,配合本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入统计及凭证汇总整理工作,负责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五条 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应按照市市政市容委的要求报送本区县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市市政市容委审核后,纳入全市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全市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计划,编制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市级补助方案。市财政局核实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区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燕山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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