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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方案的通知


  (一)严控新增

  2011年5月3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也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

  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向外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5)广告设施设置密度不符合规定标准(同侧相邻间距不得小于300米)的,责令产权所有人限期拆除或移位,迁移必须按照新的标准(同侧相邻间距不得小于500米)执行。

  2.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迁移至可设区域, 无法迁移的予以拆除。其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五、任务分工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清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整治。此外,对各级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如下:

  (一)法制办负责对广告设施整治过程中的法制监督,修改完善我市有关高速公路广告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指导性意见。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省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配合开展相关执法工作,确认已审批广告设施资料和档案。提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意见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

  (三)公安部门负责安排警力参与配合执法行动,防范和制止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行动现场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并负责安排公安人员配合做好整治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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