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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疫苗接收单位凭已签收的上级疫苗发放单位或疫苗供应企业的调拨单作为入库凭证,当日据实登记实物账。

  第二十条 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时,应办理出库签收手续;乡镇畜牧兽医站凭已签收的调拨单作为出库凭证,同时登记疫苗实物账。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在每季度末对库存的疫苗进行盘存,填制疫苗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年底分别向上级疫苗调入管理单位和辖区内各疫苗调出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上下帐目清晰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签收的疫苗调拨单集中汇总后,向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资金。

第七章 疫苗使用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苗使用实行绩效考核,以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疫苗人为浪费。

  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动物防疫人员在发放和使用疫苗前,应核对并登记疫苗品名、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包装质量等情况。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规模养殖场要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免疫档案,做好疫苗使用的记录记载。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疫苗的有效、规范使用纳入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动物防疫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动报酬挂钩。要严格核查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疫苗使用数量和免疫动物数量,杜绝疫苗浪费,将疫苗使用率和动物防疫成效一并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疫苗的损失、浪费,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须经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准,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废处理。各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填写疫苗报废处理凭证并登记实物账。疫苗报废处理凭证的内容包括疫苗品名、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出厂日期、有效日期、疫苗数量、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报废处理人和负责人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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