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办〔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培育创业主体、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措施,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开展多种形式创业活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城市活力与竞争力,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二)目标任务。按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争创创业型城市的目标要求,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至2013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街道(镇)。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全市新增就业中的比例,从2011年到2013年,力争重点扶持3000户私营企业和1万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带动8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目标。
二、落实政策,鼓励创业
(三)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创业。围绕我市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划,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以机电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铜系列加工、生物医药四大新兴产业为主导,辅以农副食品产品加工、服装、纺织等传统产业发展体系开展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以及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倡导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继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增长,强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壮大一批引领带动创业的龙头企业。鼓励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围绕我市特色资源和优势产业不断拓宽业务领域,提升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