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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四)大力扶持初始创业。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精神,对残疾人和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上述人员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五)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每年重点扶持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对于重点扶持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六)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就近就地实现创业。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支持创办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效农业示范园区,落实好有关资金、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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