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创办社区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降低门槛,拓宽空间
(八)放宽创业领域。对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企业,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九)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十)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
(十一)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制。对创业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十二)精简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十三)放宽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凡加入公司(企业)营运的客运、货运、出租车辆,不再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四)放宽市级名称企业冠名条件。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冠梅州市名称的条件。各县(市、区)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行业和注册资金(本)的多少,均可申请冠梅州市名称,允许多行业综合性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发”、“发展”、“实业”等字词。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