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允许用实物、商标、专利、商号、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允许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
(十六)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
四、完善机制,加强扶持
(十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为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将同城清算网络、银行本票业务推广到县、镇地区,拓宽农民创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再享受微利项目的优惠政策。
(十八)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政策性和非政策性信用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各类创业项目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型、服务型创业项目,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九)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市、县(市、区)要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上,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开展“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创业服务。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将创业服务延伸到镇、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各创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