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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2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一步修订已有标准,抓紧制定空白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企业按期达标。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宣传贯彻工作。建立规范的安全标准化创建、自评和申报等工作机制,激励和鞭策企业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申报更高的标准等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要全力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各项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做好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定期组织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会诊,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大督办力度,加快推进挂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二)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作用。市、县、乡三级安委会主任要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把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推动、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纳入安委会职责范围。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确保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2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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