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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2011〕4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至2011年底,力争全面完成我市对口帮扶汕尾市2县1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将其住房改造成安全、适用、卫生的安居房。改造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一户一房原则。需改造建设的住房必须是住房困难户现居住的唯一房屋,必须是经中山、汕尾双方共同核定改造建设的原房屋。
  (二)农户自愿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户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三)公正公开原则。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统一改造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公正公开推进住房改造工作。
  二、实施对象
  本次扶贫对象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对象为:省扶贫办确认下达的我市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帮扶对象中经中山、汕尾双方共同核实的住房困难户。对被确认为住房困难户后已新建住房等情况是否纳入本次扶持住房改造范围的帮扶对象,由市扶贫办商汕尾市扶贫办研究,并制定具体工作指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扶贫对象住房改造工作,将其作为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重点,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调动镇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资金管理。本次扶贫对象住房改造工作我市主要采取资金补贴的方式。改造资金由贫困户自筹资金、省住房改造建设资金、汕尾市政府扶持资金、我市市级扶贫专项资金和帮扶责任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具体工作流程及补贴标准由市扶贫办牵头制定。
  市扶贫办要加大对我市本次投入的扶贫对象住房改造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符合《中山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财〔2010〕78号)和《关于规范使用中山市挂扶陆河、陆丰及海丰“双到”工作专项资金的通知》(中扶〔2010〕6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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