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人: 审核人:
被检单位签字(盖章):
饲料/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单
样品编号
1 产品名称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产品依据标准
生产许可证号
产品批准文号(登记号)
2 生产企业名称
通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3 受检企业名称
电话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4 产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
保质期
5 抽样地点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6 抽查目的
7 抽样人仔细阅读下列文字表述,确认后签字:
我认真负责地填写该抽查工作单,承认以上填写的合法性,被该抽查工作单所证实的样品系按照抽样方法取得的,该样品系自检合格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抽查单位(章) 被检单位(章)
抽样人(签字) 供样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抽样日期 供样日期
备注:1)浓缩料、预混料请标明使用或添加比例
2)使用药物请标明药物名称
有效含量
附件5:
2010年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畜牧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0年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畜牧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落实饲料、兽药监管责任制,加强饲料、兽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强化重大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饲料、兽药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投入品的行为,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饲料、兽药下乡进村,着力完善饲料、兽药监管长效机制,推动饲料、兽药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保障畜牧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畜牧部门的共同努力,不发生因假劣饲料、兽药引发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饲料、兽药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假劣饲料、兽药投诉举报数继续下降,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信用体系、诚信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饲料、兽药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饲料、兽药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饲料、兽药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饲料、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兽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加强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兽药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重点监测饲料中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反刍动物饲料中动物源性成分。
(二)重点单位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饲料、兽药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三)重点区域
饲料、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市(州),小规模饲料、兽药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饲料、兽药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饲料、兽药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四、工作任务
(一)清理整顿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
各地畜牧部门要组织力量清查辖区内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健全本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并与相关部门协作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饲料、兽药的要依法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二)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督
上级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畜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畜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对擅自从事未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要研究制定饲料、兽药产品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畜牧生产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饲料、兽药产品,按规定程序退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领域。
(三)加大饲料、兽药市场监管力度
各地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饲料、兽药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饲料、兽药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畜牧生产实际,突出重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逐步解决饲料、兽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饲料、兽药产品质量,维护饲料、兽药市场正常秩序。
(四)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畜牧部门尤其是县级畜牧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饲料、兽药产品等违法行为,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发现的制售假劣饲料、兽药的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畜牧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饲料、兽药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一查到底,必要时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五)大力推进放心饲料、兽药下乡进村
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饲料、兽药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饲料、兽药经营网络,提高放心优质饲料、兽药产品的覆盖面。
(六)结合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工推动饲料、兽药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对辖区内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