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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其他廉政建设的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省畜牧食品局和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兽药GSP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定期进行考评,加强对兽药GSP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如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再作为兽药GSP检查员。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在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前2日,组织验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告知被检查企业检查验收时间,并在企业所在地选择3-5名兽药GSP检查员组成兽药GSP检查组,确定其中一名人员为检查组组长。
  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兽药GSP检查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工作;
  (二)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
  (三)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评定结果;
  (四)负责提交检查验收评定表及有关检查验收资料;
  第二十条 兽药GSP检查组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检查组到达现场后,由组长向被检查企业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检查工作程序,宣布检查纪律,听取企业汇报兽药GSP实施情况;
  (二)检查组成员按照《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附录2),逐一对被检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兽药质量管理文件、记录、质量管理档案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和考核,并逐条记录检查和考核情况。
  (三)检查完毕后,由组长负责组织成员对各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填写《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表》(附录3),提出检查项目缺陷,作出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
  检查组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回避。
  (四)检查组组长向被检查企业负责人通报检查情况,宣读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结果。
  (五)《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表》等检查资料应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检查验收资料报组织验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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