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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14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围绕建立“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厅办公室或信息中心联系。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省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厅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厅机关各处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规定的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省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部门)和单位的,应与有关处室(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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