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厅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得违反涉密规定。

  第七条 省厅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厅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省厅职责,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省厅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省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干部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六)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情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情况;

  (七)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厅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