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立省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办理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保密审查;办理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省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 在省厅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拟稿人根据第八、九、十条的规定提出意见,经处长审核、省厅办公室复核,报省厅领导审定后签发。联合发文的公开事宜,由主办单位与其他协办单位商定。
第十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省厅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省厅门户网站;
(二)国土资源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三)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省厅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省厅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的时间;本身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五条 省厅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政府信息产生单位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会议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省厅有关承办处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单位领导、省厅办公室或省厅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省厅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还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向省厅提交书面申请,由省厅政务大厅受理。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